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督

2017-11-24 08: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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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明确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市建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市城乡建委印发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督人员任职条件(试行)》(渝建发〔2010〕133号),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的任用和选拔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涉及监督人员的学历、年龄、工作年限和职称等。为进一步充实区县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规范监督人员的配备标准,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督人员任职条件(试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监督人员学历和年龄必须满足《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督人员任职条件(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人员工作年限和职称不满足《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督人员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经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安全监督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安全监督实习上岗资格,发给实习监督员证。

  三、实习监督员只能担任项目辅监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不具备相关签字权力。实习监督员工作年限和职称满足《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安全监督人员任职条件(试行)》规定,或从事安全监督辅监工作满二年,或已担任完成了30个项目辅监工作的人员,经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直接申请转为正式安全监督员。

  四、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应达到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规范。